和我们熟悉的香港公司类似,塞浦路斯公司也需要在下半年针对自己的所得和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估算和缴纳。
根据塞浦路斯所得税法,塞浦路斯公司必须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对其本年的年预测收入、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预估税款缴纳(表格 I.R.6)- Provisional Corporate Tax。理论上讲,企业两次预估和缴纳的其自然年度企业所得税款需要超过最终汇算清缴税款实际金额的75%,否则会有行政处罚。
若本纳税自然年度,公司预计无任何盈利,则无需提交预估纳税申报表。
请再次注意,每个纳税自然年度内的预估企业所得税款(Provisional Tax)应在以下两个截至日期之前分两期等额缴纳:
预估税 分期缴纳 | 申报截止日期 | 罚款和利息计算起始时间 |
第一次缴纳 | 7月31日 | 8月31日 |
第二次缴纳 | 12月31日 | 1月31日(下一年度) |
若公司的实际收入,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预估金额较7月31前的预估申报金额有差异,公司应当在第二次预估税款缴纳时,也就是12月31日前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逾期提交的处罚
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第 4 号税款评估和征收法第 50A(e) 条,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日期(请参考上面表格中“罚款和利息计算起始时间)之后缴纳税款,被处以5%的罚款,外加1.75%利息(按完整月计算),例如针对7月31日未申报缴纳的税款,8月31日开始计算罚款和利息,10月1日税局开始征收罚金和利息。如果税款于8月31日前缴纳,则不会有罚金和利息。
任何实际应纳税额与已经缴纳的预估税额之间的差额应于下一年度年的8月1日前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格I.R.4)进行申报、调整和缴纳。
预估税金低于实际税金的75%时,税局会加征差额的10%作为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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